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本为本”,推进“四个回归”,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遵义医科大学章程》和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
第三条 教务处负责学生学籍管理统筹工作。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遵义医科大学录取通知书》和其它有关证件按照规定的期限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携相应证明,按照《新生入学须知》相关要求向所在院系办理请假手续,由院系报教务处、招生就业处备案。请假期限一般不能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均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新生入学后,由学校招生就业处牵头负责,学生工作部(处)、后勤管理处及各院系密切配合开展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复查工作。三个月内,招生就业处开展新生人像身份核实和录取资格复查工作;院系开展录取通知书、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准考证等材料与新生纸质档案(或电子档案)等方面的复查;学生工作部(处)开展新生心理普查工作;体育与健康学院对体育类录取新生进行体育术科复测;后勤管理处组织进行体质健康复查。招生就业处将汇总各项复核审查结果,明确学生是否符合入学资格,并将相关结果报送教务处。入校新生复查合格者,教务处准予进行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凡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与学校的招录工作要求不符;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以及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经查属实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者,由招生就业处会同教务处提出拟处理意见,并报学校讨论决定,学校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报请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六条 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学生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限原则上为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及时办理手续,从新生报到开始两周内无故不办理手续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治疗康复后,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一周向招生就业处和教务处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复查合格后,可以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录取当年应征入伍服兵役的,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入伍新生在退役后两年内,可以在退役当年或者第二年新生入学期间,持《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录取通知书及退役证明材料,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入伍新生重新报名参加高考或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视为自动放弃原入学机会,入学资格不再保留。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报到日期到所在院系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学生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不予注册,并给予退学处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有以下情况者,不予注册:
(一)未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且未办理助学贷款手续者;
(二)无故超过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报到者;
(三)每学年因成绩不合格及其他原因受学籍处理,在规定时间未办理相应手续者;
(四)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
第九条 学校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简称学信网)进行新生入学学籍电子注册、在校生学年电子注册和毕业生学历电子注册,按学校每年的具体实施方案执行。在校生应及时登录学信网查看学籍信息。毕业生在毕业后两周内登录学信网查看学历电子注册信息,有问题应及时反馈学校,逾期视为无异议。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十条 本科专业学制以各专业的标准学制为准。
第十一条 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学习年限自学生入校之日起计算。学生最长学习年限为专业标准学制年限的基础上延长三年,即五年制专业学生最长学习年限为八年,四年制专业学生最长学习年限为七年(第二学士学位学习年限为两年,不延长),休学、保留学籍及留级等原则上应包含在最长学习年限内。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请创业获得学校批准的,最长学习年限可在专业标准学制年限的基础上延长三年。
第四章 考勤与纪律
第十三条 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讲授、实验、见习、实习、社会实践、第二课堂、军事训练、时事政治学习,都要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必须事先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按旷课处理。
教师根据所授课程的特点和学生人数多少等情况制定本门课程考勤办法(如点名、签到、打卡等)进行考勤,并将学生出勤情况按所占成绩的比例评定学生的平时成绩;院系及学生辅导员协助任课教师做好考勤工作,对学生旷课等情况应当及时累计后报教务处。
学生旷课时间,一般按旷课时段课表规定的学时计算;无故不参加实习、军事训练、社会调查等,按每天六学时计算,学生旷课根据《遵义医科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学生因病请假须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一学期内请病假四周以内(含四周)的由院系审批,四周以上或累计超过四周以上时,由所在院系审核,报教务处备案。
学生原则上不得请事假。有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时,应当事先办理请假手续,一周以内(含一周)的由院系审批,一周以上的由所在院系审核,报教务处备案。一学期累计事假不得超过两周(含两周)。
请假期满,请假学生应当及时到院系销假。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学生请病、事假的申请书、医院证明及有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存院系办公室备查。
学生请假累计超过一学期六周以上(含六周)的,按休学办理。
学生实习期间请假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五条 转专业工作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和程序,坚持自主申请、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宏观控制的基本原则。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需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政治合格,思想品德优良;
(二)本校全日制本科一、二年级在校生;
(三)具有本校学籍资格,注册手续齐备;
(四)入学以来未受过处分;
(五)学校有相应教学资源且申请者身体条件符合转入专业的招生要求;
(六)达到转专业要求的学生按入学当年的高考志愿填报原则进行转专业申请及志愿填报。
(七)其他条件按有关文件和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符合转专业的学生根据学校本科生转专业的有关规定提出转专业申请。
第十八条 学生有以下情况的,在申请转专业时,同等条件优先考虑:
(一)符合国家特殊照顾政策规定,因自身情况需要者;
(二)学生有申请转入专业相关专长(如发表论文、著作、在省级及其以上学科竞赛获奖等),转专业更有利于其学习者;
第十九条 应征入伍退役后入学或复学的转专业政策按国家、省、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如有下列情况,学校可根据学校教学资源和学生本人实际情况对学生专业进行调整:
(一)因学校专业调整,造成学生复学时,对应年级无原专业的;
(二)经学校组织考核认定,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如身体健康原因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它专业学习的。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按照特殊类型招生录取者:如①艺术类,②国防教育类,③体育类等;
(三)普通专科升入本科、单独招生(如高水平运动队)和预科班等;
(四)定向生、委培生等;
(五)休学、保留学籍和保留入学资格者;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或不符合上级主管部门规定者。
第二十二条 学校根据各专业在校生数量及教学资源配置情况,公布学校各专业可转入学生名额和要求,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填报《遵义医科大学学生转专业申请表》,经所在院系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教务处。
教务处对学生转专业申请表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学生组织考核,按照转专业方案的相关规定,考核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学生转专业结果在教务管理系统公示3天。
第二十三条 对转专业结果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审定。获批准转专业者自通知下发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转入专业所在院系报到和学习,教务处将其学籍转入新专业。
第二十四条 学生转专业后,按转入专业培养方案修读课程。其中已修读的必修课程与转入专业课程名称相同或相似,学分相近且内容相同相近的,转专业前获得的必修课程学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五条 转专业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转专业资格,退回原专业学习:
(一)转专业获得批准后,未在规定时间到转入院系报到、或在报到前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的;
(二)经查实申请转专业资料不实的。
第二十六条 学生原则上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由外校转入本校学习,原则上只能转入相同或相近的专业和年级。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以定向就业、委托培养等形式招生录取的;
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九条 申请转入我校学习的学生,需将个人申请、转学证明、录取名册、成绩单、在校思想政治表现、身份证复印件等报教务处,审核同意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第三十条 申请转到其他学校学习的学生,应在每学期放假前一周内将所在院系负责人签字同意的申请书报教务处,审核同意后,报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出。
第三十一条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三十二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生申请转学的研究结果在学校教学管理网站公示五天,公示无异议者,到教务处办理转学手续。在转学完成后三个月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学生转入本校后,按其转入的专业培养方案修读课程。转学前已取得的学分按下列规定计算:
(一)转入前已获得学分的必修课程与转入后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程名称相同或相似且学习内容及学分相近的,学分仍然有效;与转入后课程名称相同或相似,但学分低于转入后课程的必修课程须重修;
(二)与转入后课程名称不同的必修课程,可视情况转为选修课学分。
第三十四条 转学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转学资格:
(一)转学获得批准后,未在规定时间到本校报到、或在报到前违反原学校校纪校规受到处分的;
(二)经查实申请转学资料不实的。
第六章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需继续休学一年须再次向学校提交申请,休学时间原则上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休学时间从学生办理完成休学手续时算起。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休学:
(一)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因病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六周(含六周)以上的;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六周(含六周)以上的;
(三)因其它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院系认为必须休学的,学生本人书面申请休学(因身心原因休学的需附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等材料),学生所在院系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三十六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两年。(参军入伍保留学籍时间不计入最长学习年限)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申请休学创业的,凭书面申请和创业计划书,经所在院系批准后,教务处组织论证认为创业计划可行的,可办理休学手续。学生申请创业可连续休学两年,但最长学习年限不能超过专业标准学制三年。
第三十九条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第四十条 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间,院系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联合培养学校、社区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并与家长持续做好家校沟通工作。
第四十一条 休学、保留学籍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包括不得参加课程考试等)。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学校不对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四十二条 休学、保留学籍学生复学按以下规定办理:
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应当提前一周向学校申请复学。学生将本人书面申请、因病休学的复学需提供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康复证明、保留学籍的复学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等交所在院系审查,证明符合复学条件者,由院系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第七章 学籍处理
第四十三条 学校每年在秋季学期初期进行一次学籍处理,按以下原则进行:
(一)学生在一学年中,必修课程经正考和补考后,仍有4门以上(含4门)的课程未能取得学分,学校给予留级处理;
(二)从入学开始至学籍处理时,必修课程经正考、补考后,累计有6门以上(含6门)课程未能取得学分,学校给予留级处理;
(三)学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留级最多两次,留级的学生只能转入下一年级学习。学生留级两次后,在最长学习年限内仍存在本条(一)、(二)款问题的,学校将给予退学处理。
第四十四条 学业预警
(一)学校执行学期学业预警和学年学业预警制度。
(二)学校通过教务系统等方式将向学生和院系发送学生的学期和学年课程不合格科目情况,以及可能面临的不良后果。
(三)院系负责与预警学生进行谈话,了解学生的学习等状况,帮助学生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
(四)院系负责与学生家长进行沟通交流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情况,以及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让家长对学生的学习等给予更多的关注和督促,充分发挥学生、家庭、学校三结合教育的功能。
第八章 退 学
第四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或累计达到三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不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学籍处理手续的;
本人申请退学的。
学生因各种原因死亡的,即自动取消学籍。由院系及时提交情况说明和相关证明报教务处备案,并代办相关手续。
第四十六条 退学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学生本人提出退学申请的,应当提交《退学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由所在院系做好家校沟通工作,并签署意见,然后报教务处审核,经学校审批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因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被退学的,学校发放《退学预通知书》,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经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后,由学校出具退学处理决定。
对应予退学但不办理退学手续的,经院系事先合法性审查,并提交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报教务处审核,由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学校出具退学处理决定,由院系送交学生本人。
第四十七条 对学生的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告知书等,由学生所在院系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公告满十五日即视为送达。
若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等有异议的,可按照《遵义医科大学申诉处理办法》进行申诉。
第四十八条 学生退学的相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退学的学生,必须在退学决定书送达或公告之日起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本人不能办理的,可由家长或法定监护人负责办理离校手续。学生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的学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院系提交报告报教务处,并代办相关退学手续,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不发肄业相关证明;
(三)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九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四十九条 毕业、结业、肄业资格
(一)凡具有学籍的学生,德、智、体、美、劳合格,且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教育教学计划,成绩合格,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符合《遵义医科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规定者,授予学士学位。
(二)凡具有学籍的学生,有下列情况者,发给结业或肄业相关证明:
1.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教育教学计划,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发给结业证书;
(1)结业学生在毕业后两年内达到毕业要求后,可向学校申请换发毕业证书(同时退还结业证书)。在毕业后两年内达到毕业要求且符合申请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可向学校申请授予学士学位。无故逾期提交毕业证和学士学位证申请的,不再予以受理。
(2)结业学生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2.对退学学生,学校发给肄业相关学习证明。
第五十条 学生完成本专业学业的同时,经学校同意辅修其他专业(专业方向)并达到该专业(专业方向)辅修要求的学生,可发给辅修专业(专业方向)证书。
第五十一条 毕业证书、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能补发,但可向学校申请办理相应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学生证、学籍档案、学业证书
第五十二条 学生证、火车票优惠卡的发放
(一)新生报到并取得学籍后,以院系为单位,按要求到教务处办理学生证。首次发放学生证不收取费用。
(二)学生证的办理须注明姓名、性别、学号、院系、专业、出生年月、发证时间、家庭所在地、乘车区间等内容,并加盖院系公章及注册章。
(三)学生证所用照片,应是一寸正面免冠像。
(四)学生证所用姓名必须与入学通知书、户口薄上的姓名一致,不得随意改换。乘车区间一栏,应填写离家庭住址最近的火车站,否则一律视为无效。
(五)火车票学生优惠卡与新生学生证一同发放,不收取费用。学生不需要乘火车者不发放优惠卡,火车票优惠卡粘贴在学生证的最后一页。
第五十三条 学生证的使用
(一)学生要重视、爱惜学生证,注意保管好学生证,减少污损,避免丢失。
(二)学生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不得私自涂改,每个学生只准有一个学生证。如有弄虚作假,冒领或伪造学生证等违反规定者,取消其火车票优惠资格,并视情节轻重和本人态度予以纪律处分。
第五十四条 学生证的补(换)发
学生证因保管不善而损坏、丢失或者因发生学籍变动确实需要更换的,由学生本人填写《学生证补办申请表》,经学生所在院系辅导员审核签字后,由院系将汇总表报至教务处,然后教务处统一汇总报至学校办公室,最后院系填写新学生证,并加盖院系公章和注册章报至学校办公室加盖学校钢印。
第五十五条 学生证乘车区间变更
学生因家庭地址变更,须改变乘车区间者,必须提交家长工作单位或家庭所在地派出所的书面证明,经院系审验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因火车提速等原因造成改变乘车区间的,无须提供证明,可直接办理变更手续。
第五十六条 学生证注册
学生在每学期开学后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到所在院系注册,如逾期不注册或不填写注册时间,学生证视为无效。
第五十七条 学籍档案是记载学生在校期间学习成绩及其他情况的历史资料。对学生的入学注册、成绩考核、考勤纪律、奖励处分、升级、留级、转专业、转学、休学、保留学籍、复学、退学、毕业资格和学位授予资格审核、证书发放等情况,均应详细记载,并妥善保管所有文件材料。学生在校期间教务处负责管理,学生离校后移交学校档案馆管理。
第五十八条 查阅学生学籍档案应持有效身份证件和单位介绍信以及查阅原因,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九条 在校生因出国需要办理成绩证明时,须学生提供学生证或身份证,由成绩管理人员出具成绩单,并加盖教务处公章后,方为有效。
第六十条 已毕业离校学生因需要办理成绩证明时,到教务处申请办理。经核查在校成绩后,出具由学校统一制定的成绩单并加盖教务处公章方为有效。
第六十一条 学业证书包括: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结业证书、毕业证明书、学位证明书。
第六十二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由招生就业处配合联系核查。经学校审查同意并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www.chsi.com.cn)注册、变更的,以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信息为准。
第六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应当予以注销并报省教育厅宣布无效。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遵义医科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修订)》(遵医校办发〔2023〕63号)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