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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医科大学毕业实习管理办法
2025-08-28   审核人:

 

毕业实习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学生综合应用知识的能力和从事本专业科学研究的初步能力,使学生能较深入地了解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重要教学环节。为促进毕业实习工作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教高〔20196 号)《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普通本科高校实习管理工作的意见》(教高函〔201912 号)及教育部、省教育厅其他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组织管理

第一条 本科毕业实习工作实行校、院(系)、实习教学基地三级管理模式。

第二条 教务处(珠海校区教学管理办公室)职责

(一)制订实习相关文件和规章制度。

(二)审核各专业实习教学大纲。

(三)根据各专业培养方案要求,与相关二级学院(系)商定实习教学计划,并向各实习教学基地下发实习派遣通知。

(四)根据《遵义医科大学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医科大学实习教学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遵医校办发〔202340号)要求,开展实习教学基地建设及管理工作。

(五)负责毕业实习经费的管理。

(六)负责毕业实习成绩的管理。

(七)组织开展实习教学同质化专项教学活动。

第三条 二级学院(系)职责

(一)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及《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之要求,制定实习教学大纲、各专业实习教学基地遴选标准及教学质量评估指标

(二)根据《遵义医科大学实习教学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遵医校办发〔202340号)要求,开展实习教学基地建设及管理工作。

(三)开展实习前学生动员及岗前教育工作,主要内容包括:

1.毕业实习的有关规章制度;

2.相关的法律法规;

3.职业道德教育和学术诚信教育;

4.各专业实习工作的基本要求与规范;

5.如何正确处理毕业实习与就业、考研的关系。

)负责学生实习期间的管理,做好实习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及时处理和协调学生实习、生活中出现的各类问题,遇重大问题及时向学校报告。

)定期与实习单位联系,了解学生学习及生活情况;深入实习教学基地,了解教师带教和实习生学习情况,检查和落实实习计划的完成情况,进行实习质量监控,解决实习教学中存在的具体问题

)各专业实习结束后,汇总并审核学生实习考核手册中评定的实习成绩。报教务处(珠海校区教学管理办公室)实习管理科核实后,指派专人将实习成绩录入教学管理系统。

第四条 实习教学基地职责

(一)有完整的教学管理体系,有单位领导分管,设立专门的教学管理机构、学生管理机构或责成专人负责教学管理和学生管理工作,根据学校各专业毕业实习计划及实习教学大纲要求,拟定具体实习方案。

(二)有完善的各类教学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各级教学及管理人员岗位职责、学生管理、理论教学、实践教学、教学规范、教学质量监控、教学奖励、教学设施建设及管理、师资培训、教学经费管理等内容,并严格落实。

(三)有一支相对稳定、学历职称较高、能力较强,有良好职业道德和工作作风、学术水平较高的专、兼职带教师资队伍;带教老师必须明确岗位职责,熟悉毕业实习教学大纲要求,有针对性地向实习生教授基本理论和专业技能。

(四)有专人协助学校各专业辅导员做好实习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工作,组织学生过党团组织生活;相关责任人应定期或不定期了解实习生的思想动态,及时处理学生管理相关事务。

(五)实习科室应严格执行学校实习教学大纲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全面完成各项实习计划,培养实习生独立工作的能力,并按照学校相关要求对实习生开展形成性评价及终结性评价工作。

)定期检查学生实习任务完成情况,了解实习生工作态度、职业道德、劳动纪律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遇重大问题、事件及时向学校教务处(珠海校区教学管理办公室)和相关院系汇报。

)实习教学基地各级各类老师不得对学生进行宗教宣传活动。

第五条 自联实习的组织管理

(一)自联实习是指实习学生自主联系实习单位,由该实习单位安排指导教师在实习计划规定的时间内帮助学生完成主要实习环节的实习形式;各二级学院(系)应严格控制自联实习学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当届实习学生总人数的5%

(二)学生自主联系的实习单位必须与所学专业对口且符合专业培养要求,能按照各专业实习教学大纲要求完成对实习生的指导工作,且未与学校建立教学合作关系的单位。其中,临床医学类、口腔医学类、护理学类专业和临床药学专业的实习单位必须是高等医学院校的附属医院或三级甲等综合医院;临床医学类、护理学类专业及口腔医学专业学生自联实习的单位还应按学校相关要求组织学生进行毕业考试技能考核。各二级学院(系)必须对学生自主联系的实习单位的条件和实习内容进行严格把关,确保实习单位按照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和实习教学大纲安排实习教学内容。

(三)各二级学院(系)对自主联系实习的学生要严格管理,明确实习任务、目的和要求,采取切实可行的质量保证和安全保证措施。

(四)各二级学院(系)必须对自联实习学生统一进行实习前动员教育,包括安全教育、保密教育、劳动保护法教育和实习纪律教育等。

(五)自联实习的学生必须具备较全面的个人素质、扎实的专业基础、较强的独立工作和生活能力。

(六)自联实习的学生,应于毕业实习计划开始前2个月向学院提出申请,出具实习单位同意接收实习的回执证明,经学院审批同意,签订自联实习安全保障协议后,方可进行自联实习。二级学院(系)将自联实习学生资料汇总后,于实习计划开始前1个月报教务处(珠海校区教学管理办公室)备案。自联实习的学生必须携带学校的实习派遣函和实习计划自行按时到实习单位报到,并将派遣函回执(加盖公章)于实习开始后1周内寄回学院备案。

(七)在实习期间与用人单位达成就业意向的学生,在用人单位提出试岗或提前到岗要求时,可向所在二级学院(系)提出自联实习申请,前往用人单位完成后续实习教学任务;学生须填写《遵义医科大学自主联系实习单位申请表》,并办理相关手续方可离开原实习单位。

(八)自联实习的学生须严格遵守学校实习纪律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实习单位指导教师的安排。在自联实习期间,原则上不得变更实习单位,中途确需变更实习单位的,应重新履行申请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实习单位,违者按旷班进行处理。

(九)自联实习的学生应认真完成实习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内容,每周至少与所在二级学院(系)的负责老师联系一次,及时汇报实习情况和实习中存在的问题。

(十)自联实习学生在结束实习后须按照有关要求及时返校,向所在二级学院(系)呈交实习报告和实习鉴定等。

(十一)因自联实习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实习费、交通费、住宿费等)由学生本人承担。

(十二)学生自联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和所涉及刑事、民事责任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负责。

 

第二章  实习生实习要求

第六条 实习生应按照行业准入标准、实习教学大纲和实习计划,在实习单位带教老师的指导下,了解实习岗位的工作性质、工作任务和操作程序,在实践中应用所学基础理论知识和技能对所实习的岗位工作进行全面的掌握。

第七条 临床医学类、护理学类专业实习生在临床实习期间,须在带教老师指导下,每个病区(病房)负责68张病床的诊疗及护理工作,并服从带教老师管理。临床医学类专业实习生应参加一定量的护理工作和医护劳动。

第八条 临床医学、儿科学、精神医学、麻醉学、医学影像学、口腔医学、法医学专业实习生在轮转的每个病区(病房)实习期间至少书写3份完整病历交上级医师批改;护理学、助产学专业实习生在轮转的每个病区(病房)实习期间至少书写1份护理病历,在内、外科大病区实习结束前以小组为单位完成循证护理案例1份,且每人须完成多媒体课件制作及备课,并开展科内讲座1次。病历书写要求内容完整、准确,重点突出,条理分明,文字通顺,字迹清楚、整洁;病历书写不合格者,须继续书写完整病历直至上级带教老师认可为止。

第九条 医学类专业实习生在检查病人时,态度应严肃认真。男实习生检查女病人和妇产科病人时,必须有第三者(上级带教老师、病人家属等)在场。

第十条 医学类专业实习生每天必须随同上级带教老师查房或自行巡视所管病床,及时做好病程记录;在查房时应主动向上级带教老师汇报自己分管的新病人的病史、体检及化验结果,提出诊断意见与治疗计划,并报告病人的病情变化和进一步诊疗的意见,查房后应及时记录上级医师的意见。

第十一条 医学类专业实习生要深入病房,关心病人,及时了解病情变化、病人饮食和思想状况以及护理工作的执行情况;当发现患者有特殊病情变化时,应及时向上级带教老师报告,并请示处理意见;遇急重症病人,必须尽力参与抢救,并做好抢救过程的记录工作。

第十二条 医学类专业实习生的所有诊疗技术操作都必须在上级医师的指导下进行;实习生开医嘱、处方、各种化验单、特检申请单必须经上级医师签名后方有效,无权决定会诊、转科和签发任何证明文书。

第十三条 医学类专业实习生必须在转科前写好自己所管理病人的小结(包括主要病史、体检、化验结果、治疗过程及效果)。有特殊情况时,应向接班者作书面或口头交代,接班实习医生应及时写好接班记录。

第十四条 医学类专业实习生必须高度重视医疗安全与质量,实习期间不仅要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和技能,还要学习医事法律法规知识,尽量在临床实习中杜绝医疗事故的发生。如发生医疗差错事故,应及时向实习科室和医务管理部门反映,并认真检查事故发生的原因。学校视情节轻重和学生态度,给予批评教育及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学生实习期间不得擅自动用实习教学基地的仪器设备,损坏仪器、公物按实习教学基地规定由学生本人负责赔偿。

第十六条 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要求须撰写毕业论文(设计)的专业的实习生,应在实习单位带教老师的指导下完成毕业论文(设计)的材料收集和论文写作。在材料收集中应注意对所在实习单位的资料的保密,未经单位同意不得将所在实习单位的资料带走;严禁在毕业论文(设计)中剽窃、抄袭他人的研究成果或学术成果,违者按照教育部、省教育厅及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学校为实习生购买人身意外保险,学生实习期间,因病需住院治疗的,需按程序办理相关请销假手续,并依照社保局相关规定,在出院后持证明材料,联系相关保险公司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八条 学生实习期间无寒、暑假,周末及节假日须严格按照实习教学基地或相关科室工作安排上下班,未经上级带教老师同意,不得私自顶班、换班。

 

第三章  实习生请假与销假

第十九条 实习生遇以下事项,可提出请假申请并依程序办理请假手续:

(一)病事假

实习生实习期间因病、事需请假的,按请假流程办理批假手续,其中亲人婚丧请假仅限于直系亲属(含祖辈)。

(二)婚育假

学生实习期间需请婚假、产假、陪产假的,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请假人须持本人身份证、结婚证或子女出生证明等相关证件原件和复印件,按请假流程办理请假手续。

(三)参加各类活动、竞赛请假

学生实习期间代表学校参加各类活动、竞赛的,须提供活动组织部门及二级学院(系)证明材料,到学校教务处(珠海校区教学管理办公室)实习管理科统一请假,教务处(珠海校区教学管理办公室)批准后通知相应部门批假。

(四)考研假

学生实习期间报名参加研究生入学考试的,可在考试前请假4周(含初试、复试及路途时间),由实习组长汇总请假申请材料(请假申请表、考试准考证、复试通知等),于请假前1周报送至学校及基地相关管理部门批假。

(五)参加考试请假

学生实习期间需返校参加大学生英语等级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的,由实习组长汇总请假申请材料(请假申请表、考试准考证),于请假前1周报送至学校及基地相关管理部门批假;因缓考或在校期间课程考试不合格需返校参加考试的,按照个人请假流程办理请假手续。原则上跨省、市考试学生请假天数不超过5天。

)参加就业招聘请假

学生实习期间参加校园招聘会的,由实习组长汇总请假申请材料(请假申请表、校院招聘会通知),于请假前1周报送至学校及基地相关管理部门批假;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就业招聘或招考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按请假流程办理批假手续。原则上跨省、市考试学生请假天数不超过5天。

第二十条 实习期间请病事假、婚育假、考试请假、就业请假的学生,必须根据实际请假时长,利用休班时间补齐相应天数;如休班时间不够补齐请假天数的,须顺延实习结束时间。代表学校参加活动、竞赛及考研请假的学生,请假总时长不超过4周的,原则上不补假;如实习教学基地有明确规定要求补假的,按基地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实习期间因请假补实习顺延实习计划,影响正常毕业及授位的,责任自负。

第二十二条 请假程序及审批权限:

(一)请假程序。实习生须写出书面申请并填写《遵义医科大学实习生病事假申请表》,由年级办核实情况,二级学院(系)相关领导签署意见并盖章,经实习教学基地教学主管部门批准,学校教务处(珠海校区教学管理办公室)审批同意后方可请假。

(二)请假备案。实习生请假,准假部门均需留存请假相关资料备案(病事假申请表、疾病诊断书、出院证明等)。

(三)销假及续假。请假时间截止之日应持请假条到准假部门销假,续假参照请假相同程序办理,未按期销假者,按旷课处理。

(四)请假审批权限。请假1天以内(含1天),由本人申请,所在科室批假;连续请假3天(含3天)以内,由本人申请,经所在科室同意后,交实习教学基地教学主管部门批假;连续请假37天(含7天),由年级办核实并签字,二级学院(系)相关领导签署意见并盖章后,转实习教学基地教学主管部门批假;连续请假7天以上,由年级办核实,二级学院(系)相关领导签署意见并盖章,教务处(珠海校区教学管理办公室)实习管理科审批后,转实习教学基地教学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 学生准假后必须完成交接班手续,方可离开实习单位。请假手续不全或事后补请假手续的,除特殊情况外均视为没有办理请假手续,按旷课处理。如发现虚报请假事实者,按旷课处理,每天按6学时计算。

 

第五章  实习成绩的评定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的实习成绩由所在实习科室集体评定,成绩以百分制记录。实习成绩一经评定,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更改成绩,且无实习教学基地教学主管部门盖章的,视为成绩无效,教务处(珠海校区教学管理办公室)将根据情况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实习期间有请假或缺旷的,实习成绩按以下原则评定:

(一)实习生无故旷课3天以下(含3天),由科室上报基地教学主管部门进行处理,该科室实习成绩不得高于75分;无故旷课3天以上(不含3天)7天以内(含7天),由基地教学主管部门上报教务处(珠海校区教学管理办公室)进行处理,该科室实习成绩不得高于70分;无故旷课7天(不含7天)以上,由医院实习教学主管部门上报教务处(珠海校区教学管理办公室)进行处理,该科室不予评定实习成绩。

(二)实习生的病事假,带教老师应详细登记,轮转前提供给科室负责人评分时参考。请病事假连续或累计3天以上(不含3天)7天以内(含7天),该科成绩最高为80分;病事假连续或累计7天以上(不含7天)14天以内(含14天),该科成绩最高不超过65分;超过14天(不含14天)者,该科室不予评定实习成绩,待实习结束后教务处(珠海校区教学管理办公室)统一安排补实习后方予评定实习成绩。

 

第六章  奖励与违纪处理

第二十六条 在各实习教学基地的学生管理中,有突出表现的学生及代表实习教学基地或学校参加校级及以上级别竞赛获奖的学生,应给予适当奖励;具体奖励以学校相关制度或工作方案为准。

第二十七条 实习期间应征入伍的学生,按照国家、省、学校当年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生实习期间,有下列情形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实习生因请假手续不全或无故脱离实习岗位以旷课论处;迟到或早退累计达到三次者,折算为旷课1天,旷课1天折合为6学时。凡在实习期间有旷课情况的学生,按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旷课不超过一周(≤42学时)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一周以上、两周以内(>42学时, 84学时)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连续两周(≥84学时)或累计达到三周(≥126学时)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二)违反学校和实习单位规定,严重影响学校和实习单位教学、工作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伪造、涂改病程记录及各项通知单,或私开诊断书、休假证明书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由于不负责或逃岗、离岗,造成严重医疗差错、工作事故或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盗窃患者药品或实习教学基地药品、器材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伪造、私自涂改实习成绩或仿造带教老师签名的,该科室实习成绩作不合格处理,重新实习该科室,经基地教学主管部门认定合格后,方可毕业;因此影响正常毕业及授位的,责任自负。

第二十九条 因违纪被实习单位要求退回学校的,该科室实习成绩认定为不合格,并根据其违纪情况进行处理。学生被退回后,须自主联系实习单位并完成后续实习教学计划;如因此影响正常毕业及授位的,责任自负。

第三十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理程序,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遵义医科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第三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系)须根据本办法之要求,结合专业实际,制定各自的实习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珠海校区教学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遵义医科大学毕业实习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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