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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医科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2025-08-28   审核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质量,规范学士学位授予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遵义医科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和要求

第二条 授予学士学位必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以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三条 学士学位的评审,必须全面考察学生在校期间的思想政治表现、完成教学计划情况、历年学习成绩、实习成绩、论文撰写及答辩和毕业考试成绩等进行综合评定。

第四条 本科毕业生,凡符合下列情况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完成专业培养方案目标且考核合格,已取得毕业资格,在校期间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为1.80及以上,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基本技能及专业实践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 本科毕业生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不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的;

(二)在校期间因考试违纪或学术造假行为受过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的;在校期间因其他原因受记过及以上处分的;思想品德鉴定不合格且无明显改正的。

第六条 在校期间因考试违纪或学术造假行为受过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的学生,因其他原因受记过及以上处分,经教育确有明显改正的学生,符合第四条规定且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校期间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达到本专业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的;

(二)学生毕业当年或最长学习年限内考取国内高校或教育部备案的国(境)外高校的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国(境)外录取资格审核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

(三)在毕业后最长学习年限内通过专业相关执业资格考试或专业相关技能考核取得相应证书,经学院认定,达到本专业学士学位水平的。

第七条 未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可在弹性学习年限内通过自主学习的方式重修后申请参加课程的重修考试,达到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申请学士学位

第三章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

第八条 具有毕业资格的学生,达到本细则第四条、第六条及第七条规定的,向学校提交学士学位申请表。

第九条 学校教务处和各学院根据专业培养方案要求,逐个审核申请学生历年学习成绩、其它条件及表现情况,并根据本细则第四条、第六条及第七条审核符合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对不符合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做出情况说明,提交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

第十条 根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学校组织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审议评定,并作出授予学士学位名单的决定。

第十一条 教务处对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在学校公告栏进行为期不少于5日的公示。

第十二条 学士学位授位日期以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开会日期或决议下文日期记录。

第十三条 毕业后申请学士学位时间原则上为每年的五月和九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对因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学籍的,或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并按规定流程撤销已注册的证书信息。

第十五条 对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公示期内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异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收到异议起15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被撤销学士学位的学生,如不服处理决定的,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遵义医科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遵医校办发〔202369号)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遵义医科大学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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