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复合型高素质应用人才创造有利的环境和条件,根据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学习年限
第二条 学校本科专业的学制按国家相关标准执行,允许学生在校修业年限在标准学制的基础上延长3年。第二学士学位学制2年,不延长。毕业时其学制均以标准学制年限计。
第三章 课程与学分
第三条 专业培养方案内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大类。学生修读的具体课程、学分要求和其他条件按专业培养方案执行,达到毕业条件的,方可毕业,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学位。
(一)必修课:是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基本规格,要求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课程,包括通识教育课、专业教育课和实践教育类。
(二)选修课:是指为提高学生综合素质,拓宽专业知识面 以及加深专业基础的课程。学生根据各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和个人兴趣选课,完成规定的学分。选修课分公共选修课和专业拓展选修课(限选)。
第四条 学分是用来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单位,是进行学籍管理的依据。学分的计算方法为:
(一)按照教学计划(含理论、实验、见习),每18个学时计1个学分;
(二)毕业实习每周计1个学分,毕业论文(设计)/毕业考试计8个学分;
(三)本科各专业总学分为必修课程学分+选修课程学分+实习学分+毕业论文(设计)/毕业考试学分+第二课堂学分;
第五条 课程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某门课程,考核合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学生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成绩在60分(含60分)及其以上/(合格)者,方能取得学分,考核成绩在60分以下/(不合格)者,不能取得学分。其考核成绩采取学分绩点记载。
(一)换算方法。百分制记分,100分折算为5.0绩点,99分折算为4.9绩点,98分折算为4.8绩点……,依此类推,低于60分折算为0绩点;五级制记分,优秀折算为4.5绩点,良好折算为3.5绩点,中等折算为2.5绩点,及格折算为1.5绩点,不及格折算为0绩点;两级制记分,合格折算3.5绩点,不合格折算0绩点。
(二)平均学分绩点计算方法:
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该课程的学分数×绩点数;
一学期(学年)的平均绩点=该学期(学年)全部学分绩点之和÷该学期(学年)所修学分之和;
全学程的平均绩点=各学年全部学分绩点之和÷各学年所修学分之和;
(三)补考合格的课程,获得相应学分,成绩以实际分数计,绩点记为1;
(四)重修课程的成绩,按实际成绩计算学分绩点。
第四章 课程修读与学分认定
第六条 学生修读课程的数量和顺序应以各专业培养方案为依据,有严格先修后读关系的,应按顺序修读。
第七条 学生修读一门课程,一般要求参加听课,完成作业,参加课程实践教学过程。
第八条 必修课一般不允许免修,思想政治类课程和体育课不得免修。若因健康原因不能参加正常体育活动者,按不能进行的体育运动项目申请免修,由个人填写免修申请表,经所在院系和学校预防保健科证明,体育与健康学院审核同意,按免修申请流程报教务处备案。
第九条 必修课正常考试不合格的,参加学校组织的补考,补考仍不合格的,报名参加重修。根据学校教学安排,重修因上课时间冲突,不能听课者,可以采取随堂听课与自修相结合的方式。实习、毕业论文以及各学院特殊规定的课程,不得申请以自修方式取得学分。在校期间,考核合格的课程不得申请重修。重修课程不及格者,可参加补考,补考仍不及格者继续参加该门课程的重修。
第十条 学生在进入毕业实习前,必修课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到留级的,不能参加毕业实习,学籍编入下一年级,参加不合格课程的学习和考核。
第十一条 学生一经选定的选修课程,必须参加修读和考核,不参加考核者,登记“缺考”,按不合格处理。在校期间,本科学生必须完成通识教育选修课程12学分,专升本学生完成通识教育选修课程4学分。
第十二条 允许学习成绩优良的学生申请并经批准后免听某些课程(由各学院指定)。免听条件为上一学期平均绩点达3.0以上(含3.0)的学生,在开学后第一周向所在院(系)提出免听申请,经院(系)批准后,可不跟班听课,但须按时完成作业,参加课程实践和期末考试。学生免听课程一般一学期不得超过2门。思想政治类课程,体育课及实践性课程不得免修或免听。
第十三条 学生因休学、保留学籍、转学、留级等学籍变动原因编入下一年级学习者,曾经修读合格的课程,可申请免修。
第十四条 学生因休学、保留学籍、转学、留级等学籍变动原因需补修相应课程的,根据学校补修安排报名补修,补修成绩按正常考试记载折算绩点。
第十五条 经学校同意跨校选课学习的课程,提交相应材料经学校审核后予以学分认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的学分,学校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的学分,学校可提供成绩档案,由录取学校认定。
第十七条 学生可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经学校审核后予以认定。
第十八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五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九条 学生必须参加所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二十条 学期课程结束后安排一次正考,正考不合格的课程,在下一学期初期安排一次补考,补考不合格的课程在相应学期申请重修。擅自不参加考试者,按缺考处理,考试成绩记零分,如实记入成绩档案。学生不得越过期末考试而直接申请参加补考,也不得越过补考参加重修。
第二十一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 学生修读一门课程的过程中,如有以下情况者,必须重修:
(一)在全程考勤情况下,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时,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并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在抽查考勤情况下,有三次抽查未到课的学生,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
(二)缺交作业达该门课程要求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者;
(三)该门课程如有实验课,缺实验课时数超过实验总时数的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或缺交实验报告超过应交报告的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或实验考核不合格者。任课教师应于考试前一周将取消理论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及原因报送教务处考试中心。
第二十三条 缓考的学生可参加该年级下学期开学时举行的补考,缓考成绩按正常考试记载,折算绩点。重修考核时,如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期末考试,应按规定办理缓考手续,成绩按重修记载折算绩点。
缓考申请未批准且不参加考试者或擅自不参加考试者皆以缺考处理,考试成绩以“0”分记。
第二十四条 考核成绩已合格取得学分者,不能参加补考。
第二十五条 因学籍异动的原因,已修读合格的课程,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教务管理系统申请免修。
第二十六条 学生选定的选修课程,不参加考核者,登记“缺考”,按不合格处理。未按规定办理选课手续而自行听课者,不能参加考试,不予记载成绩。
第二十七条 学校以多种形式开展学生诚信教育,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所获得的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二十八条 学生应根据专业培养方案要求,完成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毕业考试等,没有按时完成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按0分计,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章 毕业、结业、肄业与学位授予
第三十条 毕业、结业、肄业与学位授予
(一)凡具有学籍的学生,德育、体育合格,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专业培养方案规定教育教学计划,成绩合格,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符合《遵义医科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授予相应学士学位;
(二)凡具有学籍的学生,有下列情况者,发给结业或肄业证书:
1.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教育教学计划,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学生在毕业后两年内达到毕业要求后,可向学校申请换发毕业证书(同时退还结业证书)。在毕业后两年内达到毕业要求且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向学校申请授予学士学位。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无故逾期提交毕业证和学士学位证申请的,不再予以受理。
2.对退学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十一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的同时,辅修其他专业(专业方向)并达到该专业(专业方向)辅修要求的学生,可发给辅修专业(专业方向)证书。
第三十二条 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能补发,经学生本人申请,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办理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遵义医学院学分制实施细则》(遵医院办发〔2017〕3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