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学生公寓是学生日常生活与学习的重要场所,是学校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社政〔2004〕6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社政厅〔2005〕4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生住宿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学生公寓管理
第一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遵义医科大学学生公寓管理办法》,服从学校管理。
第二条 住宿人员必须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缴纳住宿费用。严禁任何人私自占房、调房。学生因毕业、退学、休学或外出培训实习半年以上者,须持相关证明到学生宿舍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宿管中心)办理退宿手续,未按规定办理退宿手续的,视为仍在公寓居住,产生的住宿费用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三条 学生公寓内严禁留宿他人。
第四条 严守作息制度,学生公寓晚23:30—6:00熄灯并关闭大门,熄灯后保持安静,严禁大声喧哗或开展有碍他人休息的活动。
第五条 学生公寓严禁他人进入,特殊情况需接待访客,实行访客登记押证制度,熄灯前半小时停止接待访客。
第六条 保持室内、楼道干净整洁,严禁将垃圾堆放在门前或楼道。严禁在楼道嬉戏打闹等。严禁在楼道墙上乱写乱画。
第七条 保持房间门窗和室内的墙壁干净整洁。装饰美化要健康、文明,严禁大面积装饰墙体及家具,如违反,学生需恢复公寓原样。
第八条 保持良好的生活秩序,严禁在公寓内吸烟、饮酒。严禁在学生公寓内组织任何形式的赌博及有伤风化的活动。
第九条 学生应高度重视自我防范,严防内盗和外盗。妥善管理好钥匙、现金、银行卡和电脑等贵重物品。
第十条 推选出公寓安全信息员、公寓层长、楼长、寝室长,实现大学生有效管理。
第十一条 严禁在学生公寓(寝室)内饲养动物。
第十二条 严禁在学生公寓(寝室)内从事任何商业活动,警惕各种诈骗、网贷等行为。严禁散发各种广告,严禁兜售或收购物品。严禁任何人在学生公寓(寝室)内传播封建迷信,宣传宗教,举行宗教仪式。
第十三条 因调换寝室、毕业离校、休学、退学等情况,须及时退寝,滞留物品超过规定期限(宿管中心根据情况进行通知)的视为无主物品处理。
第十四条 节约用水用电,杜绝“长明灯”“长流水”,随手关灯,人走灯熄。
第十五条 防火、防盗,防破坏、防自然灾害。严禁在楼内焚烧杂物。离开寝室要随手锁好门、关好窗,关水断电。
第十六条 保持楼道畅通,严禁将自行车、平衡车及其他杂物堆放在楼道内。室内阳台严禁摆放花盆、拖布、洗发水、鞋等物品,以免高空坠物伤人。
第十七条 广告、海报、通知、寻物启事等应贴在指定宣传栏,严禁随意张贴在楼道及各种设施设备上。
第十八条 寝室文化建设,内容健康向上,简洁雅致。
第十九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公寓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公共道德,自觉维护公寓的正常生活、学习秩序,严禁在公寓内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道德的活动。
第三章 学生公寓门卫管理
第二十条 学生可凭学生证、刷卡、刷脸等方式进入学生公寓。
第二十一条 严禁将未加工食品带入学生公寓。
第二十二条 严禁各种车辆未经批准进入学生公寓区。
第二十三条 严禁他人进入学生公寓,学生家长或其他来访者需在值班室出示有效证件(身份证、军人武警身份证、户口簿等),登记后方可进入。
第二十四条 学生公寓晚上23:30关门,关门后进出的学生须持有效证件在值班室登记,月底宿管中心将学生晚归情况汇总后报学生管理部门。
第二十五条 公寓楼大门由公寓管理人员负责开关,严禁攀爬围墙、翻越窗户、阳台、栏杆等,由此引发的安全事故责任由学生本人承担,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严禁将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及管制刀具等危险品带入学生公寓,凡违反规定带入上述危险物品并引发安全事故的,造成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除追究肇事者的相关责任外,经济损失和医疗费用等由肇事者个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大件物品进出公寓,须到公寓值班室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学生公寓用水用电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生公寓水电按黔发改收费〔2016〕116号文件定额供应,电量为5度/生/月,自来水冷水量为3吨/生/月,超额部份按供电局、自来水公司现行单价收取费用(现行电价为0.472元/度,自来水冷水为5.95元/吨)。公寓采用集中供热系统的洗浴热水收费单价为0.039元/升;公寓采用单体热水器的洗浴热水未直接计量收费,热水费通过收取电热水器加热产生的电费(0.472元/度)方式收取。公寓直饮水收费单价为冷水0.21元/升,热水0.26元/升。公寓单体空调使用按用电量收费,单价为0.472元/度;公寓中央空调使用按时间收费,制冷期为0.75元/小时,制热期为1.25元/小时(上述单价如有调整,及时公示)。
第二十八条 学生公寓四人间寝室照明用电总功率为1200瓦(不含空调),六人间寝室照明用电总功率为1800瓦;严禁在寝室内使用电暖炉、暖风机、电饭锅、电磁炉、电炒锅、电热杯、电老虎、烘衣机、电热毯、大功率吹风机(1000瓦以上)、洗衣机及其他发热电器、炊事用具等违禁电器。学生离开寝室须关闭电源并拔下所有插头。
第五章 学生公寓家具设备及用品管理
第三十条 住宿人员应爱护室内家具、设备和各种公用设施等,严禁私自拆卸、调换、挪用、损坏、丢弃等。
第三十一条 室内家具、设备及各种用品,若有异常损坏(如电器故障等)、缺失,寝室长及其他人员应及时到所在楼栋值班室报修,以便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
第三十二条 严禁私自更换门锁或另加门锁,严禁私自多配钥匙交给他人使用;钥匙丢失或门锁损坏,需到所在楼栋值班室登记、报修。
第六章 遵义医科大学学生公寓空调设备
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三十三条 为进一步改善学生住宿条件,规范学生公寓的空调管理与使用行为,确保空调设备安全、经济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遵义医科大学新蒲校区和大连路校区所有安装空调的学生公寓。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空调设备,包括学生寝室内的空调挂机、空调外机、空调外机支架、空调遥控器、空调专用插座、空调电路、以及空调计费与管理系统(含电表)等。
第三十六条 学生公寓安装的空调设备作为学校的固定资产,由后勤管理处代表学校负责管理和维护,设备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学生工作部(处)等部门配合做好空调设备的管理和维护。
第三十七条 空调电费。学生寝室空调用电实行“先缴费,后用电”的预付费管理模式,空调用电单价按遵义市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现行单价为0.472元/度)进行结算,原则上宿舍空调电费由各寝室成员均摊,也可自行协商。
第三十八条 遥控器损坏、丢失费用。空调遥控器由各寝室妥善使用保管,遥控器损坏、丢失的要照价赔偿(20元/个)。
第三十九条 使用者应严格按照《空调使用说明书》操作,不得违规操作和私自拆修。使用者在使用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或违规操作等,造成人身伤害或设备损坏的,由操作者承担相应的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学生寝室空调插座为空调室内机专用插座,严禁接插其他用电设备,严禁私自改变空调电源使用用途和私自拆装、挪动空调设施设备;严禁将空调用电线路与照明用电线路串接用电,严禁从楼层表箱接线用电或改接表箱现有出线,防止不同电源点线路短路事故和其他安全隐患。
第四十一条 严禁在空调电源线上栓接绳索或晾晒物品,严禁在空调内机、外机上堆放杂物,不得在空调设备上乱写、乱画、乱贴、乱刻等,不得在空调外机支架上挂、搭物品。离开宿舍应关闭空调,长时间不用空调,应拔出插头。
第四十二条 空调运行过程中,严禁带水触碰空调设备,不得直接用水冲洗设备。严禁使用钝器、锐器等对空调设备实施敲、砸、烧等不文明行为。
第四十三条 空调为公共财物,寝室全体成员应爱护使用。对于不按规定使用空调设备的学生,一经发现,学校将据情节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乃至相应的纪律处分;造成设备损坏及人身伤害的,责任人除将受到纪律处分外,还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无法确定具体责任人的,由寝室全体人员共同承担责任。学生违纪表现还将纳入当年的“学年考核”,作为评奖、评优、推荐免试研究生和就业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四条 每间寝室由专人领取空调遥控器(电池自备)一个,长时间不用遥控器应取出电池。学生毕业或寝室调整时,应将完好的遥控器交还所在楼栋值班室,后勤管理处宿舍管理中心对所在寝室的空调、遥控器等设备进行检查,确认设备完好后方可办理进行退寝手续。
第四十五条 空调运行中要关闭门窗,夏季空调温度设置应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空调温度设置应不高于20摄氏度,确保使用效果和节约用电。空调不运行时应经常开启门窗,保持室内空气的清新。
第四十六条 在空调设备保修期内,后勤管理处依据空调采购合同负责督促空调安装单位做好日常清洗、检测与维护等工作,学校物业服务单位有义务配合并协助空调安装单位开展相关维修工作;在空调设备保修期外,由学校按采购程序统一招标确定一家学生公寓空调设备维保单位,负责学生公寓空调日常维护维修工作。
第四十七条 空调出现故障后,空调使用者应及时拨打电话报修或到所住的楼栋值班室报修。管理人员接到报修后,应立即通知空调售后维保人员进行处理。
第七章学生公寓卫生检查评分管理
1.寝室值日制度健全,有值班表、落实到位;(5分)
2.地板、墙壁、门窗整洁干净无污痕,天花板无蜘蛛网;(5分)
3.室内空气清新,无异味;卫生间清洁,无异味;(10分)
4.衣、帽、鞋及洗漱用具等生活物品摆放整齐有序;(10分)
5.桌、椅摆放整齐,桌面干净、整洁,书籍无乱放现象;(10 分)
6.床面整洁,蚊帐、床帘挂成一条线,被子成方块形叠放整齐,放置于统一方向、点;(10分)
7.遵守学校作息时间,无晚归和不归寝的学生;(10分)
8.文明就寝,不高声喧哗;(5分)
9.讲文明,懂礼貌,遵守社会公德,不向窗外倒污水,扔果皮、垃圾、杂物等;杜绝公共场所吹口哨、喧哗等不文明行为;(10分)
10.不乱接乱拉电线,不使用违禁电器;(10分)
11.尊重公寓管理人员,服从管理;(5分)
第五十条 “文明寝室”评比办法:
1.由宿管中心、物业公司宿管人员等进行检查评比,月底对初查90分以上的寝室进行复查,结合学生自律委员会查寝情况,宿管中心汇总统计后,进行评比排名。
2.“文明寝室流动红旗”每月评比一次,总成绩90分以上者授予“文明寝室流动红旗”,进行物质奖励;连续三次总成绩低于75分者,报各院系整改。
第八章 学生校外居住管理
第五十一条 校外居住办理
1.研究生因自身原因,可申请校外居住。校外居住申请表经学生家长同意(面签)、学院审核,研究生工作部审批,宿管中心备案后,完成校外居住办理。
2.本科生因生病、结婚等特殊情况可申请校外居住。校外居住申请表经学生家长同意(面签)、学院审核,并附相关证明,学生工作部审批,宿管中心备案后,完成校外居住办理。
3.凡未经学校同意到校外居住者,由本人承担因校外居住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同时学校将根据《遵义医科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进行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学生违反了本办法中的规定,视情节轻重,根据《遵义医科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进行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本办法及遵义医科大学学生公寓空调设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