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体现立德树人的育人理念,完善教育、引导、奖惩相结合的学生管理体系,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引导和帮助受处分学生积极改正错误,激励其奋发进取,努力成才,营造良好的校风、学风,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解除处分适用于下列处分种类: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第二条 申请解除处分的基本条件:
1.处分期满;
2.在受处分期间能遵纪守法,有悔改表现,无违规违纪行为。
第三条 学生在处分期间表现良好并有以下突出表现之一者,经本人申请,可以提前解除处分,申请时间须在处分期限过半以后:
(一)本科生
1.参加由学校组织参加的省级及以上活动竞赛并取得优异成绩;
2.以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正规刊物上发表论文;
3.毕业年级考取研究生者;
4.对学校或社会做出重大贡献者;
5.其他突出表现。
(二)研究生
研究生在受处分期间德育考核不低于80的情况下:
1.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获得市级以上政府部门公开认可;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自然科学类发表SCI(影响
因子3分及以上)文章1篇或者国内卓越期刊发表1篇文章;人文社科类发表北大核心及以上的文章1篇。以上文章均要求本人为第一作者且第一署名单位为学校;
3.在专业实践中有突出表现: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表彰;
4.在学校认可的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中国研究生创新实践系列大赛等竞赛中获得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5.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国家发明专利;
6.在学校组织参加的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7.在学校组织参加的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8.其他突出表现。
第四条 解除处分程序:
1.被处分学生处分影响期满后一个月内向所在院(系)提出解除处分书面申请,填写《遵义医科大学学生解除处分申请表》(见附件),并提交思想汇报书面材料一份,思想汇报要反映受处分者本人对所犯错误的认识、改正态度、进步表现和取得的成绩,同时附上有关支撑材料;
2.被处分学生除因不可抗力因素外,处分影响期满后自愿或因故不提出解除处分书面申请的,视为学生自愿延长处分影响期限;
3.院(系)根据学生解除处分申请材料,结合其实际表现,提出建议并报相关职能部门;
4.各职能部门提出处理建议,书面报学校分管领导同意,提交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后由学校行文。
第五条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研究生院(部)、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遵义医科大学解除学生违纪处分办法》(遵医校办发〔2020〕2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