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风、校风,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教育和促进学生严于律己,自觉遵纪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
第三条 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对学生的处分,要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四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学位论文、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组织学位论文代写、买卖学位论文或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二章 考试、实习和学籍违纪
第六条 非实习(本科生)、非实践(研究生)年级学生,一天按6学时计,一学期内无故旷课不超过一周(累计30学时以内)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一周以上、两周以内(累计60学时以内)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连续两周或累计达到三周(累计90学时以上)者,作自动退学处理。实习(本科生)、实践(研究生)年级学生,一天按6学时计,实习(本科生)、实践(研究生)期间旷课不超过一周(累计42学时以内)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一周以上、两周以内(累计42学时以上,84学时以内)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连续两周(累计84学时及以上)或累计达到三周(累计126学时及以上)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七条 考生考试违纪、作弊的认定与处理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考试,考试成绩以零分记,并给予警告处分:
(一)不服从监考教师指令,不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二)开考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三)在考场或考场外50米范围内,喧哗或有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经制止无效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试成绩以零分记,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未经监考教师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二)考试过程中,发现考试座位的四周和身体(如:书桌、文具盒、手臂、手掌心等)书写与考试相关内容的;
(三)考试过程中,未将与考试相关书籍、笔记资料、计算器、电子词典、电子智能手表和手机等电子设备放到指定地点的;
(四)考试过程中用规定以外的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五)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拒不交回试卷和答题卡的;
(六)将试卷、答题卡、草稿纸等带出考场的;
(七)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考试,考试成绩以零分记,并给予记过处分:
(一)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的;
(二)发生扰乱考试管理秩序行为的;
(三)考试过程中,翻看或者抄袭书本、笔记、资料的;
(四)考试过程中,使用存储、记载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或者其他器材作弊的;
(五)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六)考试过程中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互相传递纸条,或者以某种方式示意、核对答案的;
(七)考试过程中利用上厕所等机会在考场外查看与考试有关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的;
(八)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体育相关考试或网络考试的。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考试,考试成绩以零分记,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考试过程中使用电子通讯工具的;
(二)考前违规获取或传播试题内容或试题答案的;
(三)网络考试过程中打开其他页面查找答案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考试的(替考者属外单位的,由学校交代考者所在单位处理);
(五)被处以记过及以下处分后二次违纪的。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考试,考试成绩以零分记,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威胁、侮辱、扭打、诽谤、诬陷教师、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的;
(三)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四)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草稿纸等材料,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五)故意隐匿、销毁、篡改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考试资料的;
(六)借助电子通讯设备的接收、发送功能或通过短信、微信、QQ等方式无偿提供、获取试题信息或答案的;
(七)组织或协助他人组织作弊的;
(八)考前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
(九)其他严重违反考试纪律、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行为。
六、学生违纪(不含作弊行为),受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者,如主动承认错误,主动交代违纪事实,检查认识真实深刻,悔改表现诚恳,根据校长办公会讨论意见,可从轻一级处分。
七、学生违纪经学校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从重加级处分:
(一)拒不承认错误,或故意隐瞒事实的;
(二)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胁迫、诱骗、教唆他人违纪的;
(四)对调查人、检举人、证人等相关人员威胁、报复的;
(五)在处分期内再次违纪应予处分的;
(六)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八、受到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在处分期内再次违纪被处分的,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在处分期内再次违纪应予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同时有两种(含)以上违纪行为均应予处分的,可酌情在其中最重处分种类的基础上,加重一档确定处分种类。如情节及认错态度恶劣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学位论文存在抄袭、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篡改、伪造数据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存在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本科生详细处理办法参照《遵义医科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遵医校办发〔2020〕75号)之规定执行,研究生参照《遵义医科大学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遵医校办发〔2022〕24号)执行。
第三章 考试、实习和学籍以外的违纪
第九条 寻衅滋事或打架者,提供伪证者,根据不同情节给予以下处理: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挑起事端,使事态扩大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动手打人,未致人伤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动手打人,致他人伤者,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持物打人者,勾结校外人员者,打群架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策划、蛊惑、纵容他人打架者,为打人者提供器具者,故意提供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六)凡打架斗殴造成后果者,肇事者要赔偿受害者经济损失、医疗费、营养费及其他必要费用。
第十条 偷窃、诈骗、破坏公私财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并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 以任何形式进行赌博或提供赌博条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二条 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活动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三条 在集体异性寝室留宿者,留宿异性者,未经学校同意违规夜不归宿,不听劝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四条 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者,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五条 有危害国家意识形态安全行为者,有违反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等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六条 酗酒者及酒后肇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七条 违章使用电器或明火,引起火灾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学校管理规定,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章 违纪处理程序
第十九条 本科学生违反考试纪律、实习管理和学籍管理相关规定的,由教务处牵头处理;属于其他方面违纪的,由学生工作部(处)牵头处理。研究生所有违纪由研究生院(部)牵头处理。
第二十条 各类处分由院(系)提出学生违规违纪情况材料和处分初步建议意见报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考试违纪处分除外)或研究生院(部)。
由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或研究生院(部)核实学生基本信息、违规违纪事实及证据,牵头审议核定学生处分初步建议意见,向学生书面下达拟处分通知书,告知学生作出处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学生在接到拟处分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之内到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或研究生院(部)陈述和申辩;告知过程需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到场,并认真记录告知内容和学生的陈述及申辩,事后及时形成书面报告,归入处分材料。
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或研究生院(部)将拟处分意见和处分相关材料报学校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形成合法性审查结论书面报告,和其他有关材料一起提交校长办公会,经校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后,学校出具处分决定书,并由各院(系)亲自送达受处分学生。
对隐瞒学生违规违纪事实或应当给予处分而未给予处分的,对应装入档案而未装入的,对相关责任人应当追责问责。
第二十一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原则上,警告为6个月,严重警告8个月,记过10个月,留校察看12个月,确需延长的,应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批准。到期按《遵义医科大学解除学生违纪处分办法》(遵医校办发〔2022〕57号)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二十二条 自学生违规违纪行为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或学校知晓之日起2个月内,给予学生处分,超过有效追溯期的,不再给予处分,但可给予适当处理。
第二十三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在接到处分决定之日起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四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学生的基本信息;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申诉的途径和期限;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五条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送达通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亲笔签收,负责送达工作人员作为见证人,应在收回告知书的同时签字并标注单位及职务;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需至少2名工作人员同行,并详细书面记载送达过程及有关情形,同留存的学生处分决定书一起合装存档;已离校的,可以采取挂号或快递等邮寄方式送达,并将邮寄过程书面记载材料、见证人签字及邮寄凭证和留存的学生处分决定书一起合装存档;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留置、邮寄、公告送达等方式,需在公告书上明确告知送达日期和学生的维权方式及时限,超过维权时限的,学校不再受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处理程序按照《遵义医科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遵医校办发〔2020〕58 号)执行。
第二十七条 对学生的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由学校办公室提交学校档案馆归档,同时由各院系装入学生档案,最终由招生就业处学生档案室(本科生)、研究生院(部)(研究生)进行核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遵义医科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遵医校办发〔2020〕7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如有与教育行政部门相关政策规定相冲突的,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政策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务处、研究生院(部)、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遵义医科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流程图(一)
遵义医科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流程图(二)